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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院長、副院長選舉,應於每屆立法委員選出之翌年二月一日報到、宣誓就職當日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