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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機動車輛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