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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傳承固有民族藝術,推動海
峽兩岸文化交流活動,補助大專院校及公立文化機構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
化藝術專業人士 (以下簡稱傑出人士) 來台參加文化藝術推展及傳習工作
,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