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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本
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
式如附件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