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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陸、海、空軍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軍事上緊急之需要,得依本法徵
用軍需物及勞力。
陸、海、空軍機動演習之徵用,依第五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