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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反共義士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左列起義來歸反
共義士獲得妥善照顧及訓練其謀生技能,特設置反共義士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一、具有軍人身分之退除役反共義士。
二、原經台灣省反共義士生活輔導所收容安置之老弱殘障反共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