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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積極開發新市鎮,以促進區域均衡及都市健全發展,誘導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改善國民居住及生活環境,特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