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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8.07.24 修正之第 12-1、12-2、19-1 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 21 條
為鼓勵產業運用國際資源,對於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得予適當之協助及輔導。
前項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
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