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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第七十一條經費補助需求,應先進行需求評估訪談及製作評估報告,並經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報告提供相關服務,或依相關法規規定予以經費補助。
第一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表為之。
第一項需求評估訪談,其表格規定如附表一之一;評估事項簡單者,得使用簡易版表格,規定如附表一之二。前項標準表,規定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