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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