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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生產事業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加速折舊獎勵
者,其申請手續及應檢具之文件如左:
一、新投資創立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者,應於其產品開始銷售或
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
(一) 股份有限公司執照影本。其係外國公司者為外國公司認許證、分公
司執照及經濟部核准投資生產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或小型工業許可證影本。其屬特定事業者,應另附特定
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獎勵類目及獎勵標準之審核證明書。
(五) 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生產設備清單 (應載明:設備名稱、性能
、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 。
(六) 該管稽徵機關發給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
二、增資擴展選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年者,應於其新增設備開始作業
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
(一) 增資前後股份有限公司執照證影本。其係外國公司者為外國公司認
許證、分公司執照及經濟部核准投資生產事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 增資擴展前後工廠登記證或小型工業許可證影本。其屬特定事業者
,應另附特定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四)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獎勵類目及獎勵標準之審核證明書。
(五) 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證明之新增生產設備清單 (應載明:設備名稱、
性能、用途、廠別、出廠、購入或進口日期、數量、金額 ) 。
(六)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期證明。
三、選定加速折舊獎勵者,應於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開始營業之年度結
束前,或增資擴展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年度結束前,檢齊
左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
(一) 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應檢文件同第一款。
(二) 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應檢文件同第二款。
四、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在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
內,因增加機器、設備所增加之產量,申請併予計入免稅額內者,應
於新增加之機器、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次日起一年內,申
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辦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將其核准文件之影本一併附送該管稽徵機關。如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未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結算申報附
註說明。
生產事業在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其經核准免稅部分,免予辦
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及暫繳稅款。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