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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