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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