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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之移送或請求,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少年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之事實。
三、有關證據及可資參考之資料。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移送,應以書面為之。同法第十七條之報告及第十八條第八項之請求,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報告人或請求人應就前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記明筆錄,交報告人或請求人簽名或按指印。
少年法院為受理前項言詞報告或請求,得設置適當處所,並印製報告或請求之書面格式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