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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依本辦法申請贈與之公有土地,不得買賣、交換、贈與、信託或以其他方式為所有權之移轉。但經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移轉為其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前項限制事項,應註記於土地登記簿。
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承受公有土地者,仍應受同項規定限制及依該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