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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