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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一、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