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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之退休案,均自銓敘部審定之退休生效日生效
。其有預(溢)領生效後俸給者,服務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
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中,覈實收回。
有溢領月退休金情形者,得由支給機關自其下一期應發給之月退休金中,
覈實收回。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