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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人應自收受前條申請文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包括例假日),為重大傷病證明之核定,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前項期間如需補充相關文件者,其補件時間得予扣除。
重大傷病證明應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但其重大傷病項目為附表一第六項疾病時,由保險人發給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