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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完成老舊機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於國內使用者,其補助資格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者,淘汰老舊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後提出申請者,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之車籍須登記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對象須設籍於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
二、中華民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每人限補助一輛。
三、外籍人士新購機車及申請補助受理日期應介於居留證核發日期及有效日期間。
四、申請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
獨資、合夥或法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並事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者,申請時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四、老舊機車之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號碼或牌照號碼或引擎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新購電動機車或七期燃油機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執照影本。
六、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整車及車架號碼照片,其中車架號碼照片得以拓印紀錄表方式檢附備查。
七、申請補助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七期燃油機車或電動二輪車,並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