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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PDF
附件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DOC
附件二受僱同意書.PDF
附件二受僱同意書.DOC
附件三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PDF
附件三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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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第 11 條
登記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照號碼。
二、公司或行號名稱。
三、負責人。
四、資本額。
五、公司或行號營業所在地。
六、電信工程業登記等級。
七、有效日期。
第 12 條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