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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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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條例所稱「所得額」,除公營事業另有規定者外,以稽徵機關核定者為
準。
所稱「課稅所得額」,係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
所得額。
所稱「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指免予計入個人綜合
所得總額或免予併入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項目計算其全年所得額。
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指在計算課稅所得時,應將該項所得自
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所稱「減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係指依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課
稅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得之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