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辦理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曾辦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設備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執行儲槽檢查業務必要設備。
三、置專責檢查人員,其資格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本體檢查人員:具非破壞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人員: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