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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政府機關(構)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前項機關(構)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及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學術研究機關(構)因研究發展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
前項機關(構)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砲、彈藥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各級學校因軍訓教學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軍訓用槍枝、彈藥。
前項學校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枝、彈藥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槍枝、彈藥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動物保育機關(構)、團體因動物保育安全需要,得申請購置使用、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
前項機關(構)、團體於購置、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麻醉槍前,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及麻醉槍型號、型錄、數量、用途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轉讓者,應於許可之翌日起七日內,連同執照持向原發照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廠商經營槍砲、彈藥輸出入貿易、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外銷及槍枝保養營業項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公司申請時,應另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圖章及負責人章。
前項廠商申請許可時,其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犯故意殺人、重傷害、強盜、搶奪、妨害性自主、擄人勒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原住民因傳統習俗文化,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
一、成年。
二、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未經判決犯本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六項規定之罪確定,或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漁民因實際從事沿岸採捕水產動物需要,未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者,得申請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