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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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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
第 24 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