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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復查、訴願決定或判決尚未作成。
二、已作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三、已作成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四、行政法院已作成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之法定期間經過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