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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