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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勘選變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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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政府興建之重建住宅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災區房屋毀損不堪居住。
二、災區房屋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之遷居、遷
村戶。
三、災區房屋所在地區,經劃定機關審定報請重建會核定為安全堪虞地區
之遷居戶。
四、依本條例被徵收土地上合法自有住屋之拆遷戶。
前項之申請人,指住屋之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之直系親屬;並
以戶為單位。
已申請颱風受災戶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行購置住宅者或獲配國
民住宅者,不得申請重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