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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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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本辦法有關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申訴之規定,除於本章已有規定者外,其與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再申訴準用之。
第 54 條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條規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申評會辦理。
前項申評會評議附設國民中學部、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申訴案件時,得設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學生代表,並應增聘家長代表擔任委員,使家長會代表及家長代表總數不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增聘之家長代表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其任期不受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第 59 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至第二十七條關於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申訴之規定,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準用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關於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再申訴之規定,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再申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