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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會、漁會派任其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並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核准後,始得充任。其異動時亦同。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非有重大過失不得逕予解聘(任)、調職或降級
農會、漁會應於每年底將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歷及受訓資料造冊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省農會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