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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但主管機關另有公告者,從其規定。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輸入貨品之學名、俗名與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及相關內容於進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進口人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入。
進口人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如許可證或證明書上有記載實際出口數量及簽章欄位,應有出口國記載之數量及簽署。
進口地海關進行查核,並於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上記載進口報單號碼、項次或相關文件編號及項次後,應將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正本按月彙送貿易署。
出口國核發附表一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前,如要求進口人應先取得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者,進口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一及附表二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再出口許可證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一瀕臨絕種植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出口人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先向貿易署申請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
出口人申請前項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辦:
一、華盛頓公約其他證明書申請書。
二、進口地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證明聯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進口地海關查核及註記之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出口人申請再輸出附表三瀕臨絕種動物及其產製品及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屬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
進口人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有關輸出入交易之文件或資料自輸出入貨品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