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連選得連任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連選得連任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憲政改革研究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小組以全體國民大會代表為當然委員。置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各政黨協商推薦常務委員六十人組成,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連選得連任
一次。常務委員如缺席三次者,以自動辭職論,由各政黨推薦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