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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