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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附檔:
附表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PDF
附表 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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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轉任人員回任後,其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未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依其單行規章核給
退休
、資遣給與者,得於回任時依規定補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之年資,依各有關規定得併資休假,其服務成績優良者,並得作為機關辦理陞任甄審及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