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退休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退休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附檔:
附表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職業訓練師薪級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
退休
、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
退休
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前項機構之職業訓練師,其
退休
、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
退休
資遣撫卹法有關規定辦理。
學校教師或職業訓練師在公立學校或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經相互轉任未曾間斷之專任教學年資,視同連續。
第 10 條
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立學校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其職業訓練師之
退休
、資遣及撫卹,由各職業訓練機構循行政系統,報請審定機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