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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現任漁會總幹事之屆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成績最近二年均未達七十分者,申請登記為次屆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應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
現任漁會總幹事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者,如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應不予遴選。
前項任期之認定,以計算至該現任總幹事退休生效日期為止。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漁會總幹事於該屆中途出缺時,主管機關應於出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理事會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合格人員名冊送達漁會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總幹事之聘任。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不辦理遴選,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順序暫行代理。中途出缺係因屆齡退休者,得於退休生效日前,先行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
前項重新公告遴選合格人員名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均不聘任時,該理事會會議紀錄應詳實記載程序與結果,主管機關於該理事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重新辦理總幹事候聘人登記公告,並踐行遴選作業程序。
未能依前二項前段所定期限完成總幹事之聘任時,主管機關應依前二項規定重行辦理,至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