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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非資位現職人員,係指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施行前,原得比照資位現職人員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之建(技)教員、佐、電務人員、業務服務員、護士、助理護士及司機人員。
本辦法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
依本辦法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非資位現職人員之退休,分下列三種:
一、自請退休
二、屆齡退休
三、命令退休
非資位現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非資位現職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汽車駕駛人員年齡最高不得超過六十歲,滿六十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休
一、因公傷病致心神喪失、身體殘廢或身體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二、逾延長病假期限尚未能治癒。
前項第一款所稱因公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心神喪失、身體殘廢,係以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為準;所稱身體衰弱,係指請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必須繼續治療;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者。
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於執行職務時因遭受暴力或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或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係指有具體事蹟,並須以三次成績考核,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係指其職責繁重,足以造成此項傷病之發生。
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以致傷病,係指經服務機構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其時程之計算係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且其遭遇危險,必須與公差具有因果關係。
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係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猝發疾病。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者,服務機構除證明其不堪勝任職務外,並應有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或必須繼續治療之診斷證明書。
非資位現職人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時,經人事主管遞送考成委員會初核及機構長官核定後,應通知其請病假治療;逾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而未痊癒,且符合前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構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屬實者,得申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
前項准予復用人員,經發現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時,應予命令退職。
依本辦法退休之人員按下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合於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而任職年資未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已滿十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但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請退休,其年齡未滿五十歲且具有工作能力者,不得兼領月退休金;其退休金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次退休金數額加一倍發給。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給與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並核准增給月退休金數額,其增給部分,以不超過原數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任職未滿十年者,其一次退休金部分,給與十個月退休金數額。
三、依第七條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經准復用後,復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命令退職者,按其復用年資,給與一次退休金,並得接算前資,核給月退休金。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命令退休者,其復用後接算前資不滿十年者,不給月退休金。
前條第一款所稱具有工作能力,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一、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標準,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精神耗弱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
四、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退休金之給與,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半個月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任職二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退休金百分之二點五;超過二十年至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點五;超過三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前項畸零任職年資,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未滿六個月者,不計。
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應填具退休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及退休金受領印鑑,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但命令退休之人員,得免填退休申請書。
前項退休申請書之格式,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定之。
退休金之發給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發給之。
二、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發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當月底終止。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前項第二款所稱再任有給之公職,係指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未達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死亡者,給與遺族月撫慰金。月撫慰金以其退休時任職年資計算,滿十年者,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二十,超過十年者,每滿一年,給與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一點五。但最多以一個月撫慰金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前項月撫慰金並應按已領月退休金年數,自滿第二年起,每領一年遞減百分之十給與。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之遺族均無第二十二條之月撫慰金領受權或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十年以上死亡者,依其退休時薪級,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金額,給與遺族相當於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不再給卹。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令退休之人員,嗣因傷病加重致死,其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者,依第一項規定計算,給與遺族月撫慰金,並不適用第二項遞減之規定;其領受月退休金十年以上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計算,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任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
退休非資位現職人員依第十條規定同時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選擇不領取一次退休金,且領受月退休金滿十年死亡者,按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之數額,給與六十五歲以上未再婚之配偶月撫慰金終身。但配偶未滿六十五歲或不領月撫慰金,或已無配偶者,發還遺族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及發給按第三條計算基準之六個基數之殮葬補助費,不再給與月撫慰金。選擇不領一次退休金後,領受月退休金未滿十年死亡者,發還遺族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並依前四項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非資位現職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具有下列任職年資者,得合併計算:
一、曾任政務人員、有給專任之公務人員,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二、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及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年資,未領退職金、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
三、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年資,未依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退職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或機構核實出具證明。
四、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
五、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或在職死亡,其曾任志願役軍職人員年資,未核給退役金或退休俸,經國防部核實出具證明;或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給與,經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證明文件者;或其曾任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退除給與,經內政部核實出具證明。
六、曾任本機構臨時員工未領取退職金或資遣費之年資。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軍公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曾經申請發還本人原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費用,或已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第一項第六款合併任職年資之規定,於轉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時,應依各該退職(休、伍)法令及撫卹法令規定辦理。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非資位現職人員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退休及領取退休金。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公死亡時,得選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領取喪葬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金。
非資位現職人員因傷病以致死亡者,得選擇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各機構所定工作規則規定領取喪葬費及撫卹金。但已符合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條件者,得依該規則規定發給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