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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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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
退休
、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
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
退休
年齡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
退休
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之
退休
、資遣及撫卹事項,中央所屬機關、學校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送內政部核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由警察局辦理,送直轄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