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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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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醫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
二、員警、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與
退休
人員、眷屬之診療及意外傷害救護。
三、醫療器械、藥材之購置、分配及保管。
四、員警、警察役役男、學(員)生之健康保健及傳染病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