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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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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
機構(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
身心障礙
等級事項。
五、有關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費用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第 17 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
身心障礙
程度之必要時
,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