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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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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託者及其人員受託辦理驗證時,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受託者對於食品業者,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違反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強暴、脅迫或恐嚇。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
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偽造、變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