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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登錄、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或仲裁事項。
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虞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