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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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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複決
公投案之主文其用詞語法,除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主文應表明旨在反對將通過或已通過之法律或重大政策。
二、法律
複決
案主文應就所欲廢止法律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所廢止法律為部分法條者,得於字數限制範圍內,將法條全文列於主文。
三、主文就擬
複決
內容之表述,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應達一般人均能理解其屬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之程度。
第 7 條
理由書用詞語法,應依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及其屬創制案或
複決
案性質分別準用第五條至第六條規定,其所持立場應與主文一致。
法律創制案主文應就所欲創制之法律內容作總括式摘要,並於理由書中敘明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