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
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
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
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
百零二至一百零五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
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
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外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
,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
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不得超編。
主計總處就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及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
之設算與分配事項等彙核整理結果,除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外,
其餘各類計畫概算,應邀集相關審議機關、概算編報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其中屬重要社會發展計畫部分,並應先送研
考會就個案計畫內容與政策之優先順序進行審查;屬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
建築之興建,應由各主管機關併送工程會審查。
前項初步審查會議之結論,連同前條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先期
審議結果,均應提報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依據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
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
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有關
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
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