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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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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後,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承保保險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
補助
: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保險費
補助
,得於投保時併同申請。
申請保險費
補助
有文件不符或其他欠缺情形得補正者,承保保險人應通知要保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
補助
本保險之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但投保鳳梨釋迦保險保障程度百分之七十者,得
補助
保險費百分之七十。
同一筆土地同時投保本保險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補助
保險費之釋迦保險,主管機關
補助
保險費合計金額上限,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12 條
保險費之
補助
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
補助
,其
補助
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
補助
,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第 13 條
申請保險費
補助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農作物種植之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要保人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八條不予承保之情形。
第 14 條
申請保險費
補助
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
補助
,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
補助
款。
補助
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要保人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
補助
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
補助
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補助
,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
補助
款。
第 15 條
主管機關就前三條所定保險費
補助
審核及撥款之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或法人辦理。
第 17 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
補助
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農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23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
補助
辦法辦理之業務、所訂立保險契約之保險費
補助
及專案
補助
,依該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