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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附檔:
附件一 (學校全銜)專任運動教練工作月報表.PDF
附件二 (學校全銜)專任運動教練 年度工作計畫(格式).PDF
附件三 專任運動教練請調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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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任教練之聘僱、差假、薪給、保險、離職、撫慰等,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專任教練屆滿六十五歲者,其約聘(僱)契約應即終止,不得再聘僱。
專任教練經核准兼課或在職進修者,應比照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及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慰勞假或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