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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產學合作與技術人員及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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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企業:指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營業之事業、有意願進駐園區之新創事業或團隊。
二、學術研究機構:指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
或政府研究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