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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薦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高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委任職三年以上,並敘至最高級者。
四、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舊制中學或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五、曾任蒙藏地方薦任職或與薦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六、曾任蒙古盟公署科長、秘書或各旗參領、掌稿、筆帖式或其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七、曾任西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八、曾任蒙藏地方與薦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九、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中等以上學校曾任校長、教務主任、訓育主任或專任教員二年以上者。
十、經蒙藏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薦任職甄錄合格者。
十一、有勳勞於國家或地方,經國民政府核准敘用者。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
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
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
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
五、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小學以上學校曾任校長或專任教職員二年以上者。
六、在經主管官署認可之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七、曾充雇員或與雇員相當之職務三年以上者。
八、曾辦地方公益事項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九、經蒙藏地方最高行政機關以委任職甄錄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