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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研究院設置訪問研究學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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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五、凡申請為本院訪問研究學人者,應於預定到院研究三個月之前向本院有關所處提出下列文件:
(一)研究計劃;
(二)最近三年內之
著作
;
(三)簡歷表;
(四)所在學校或研究機構首長之推薦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