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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氣墊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氣墊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者。
二、船身或機器需修理者。
三、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
四、適航性發生疑義者。
乘客定額由航政機關視船舶設備、穩度,水密艙區等情況核定,並按乘客艙室內乘客坐椅數量,每人一椅計算之。不得因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申請增加乘客定額。
氣墊船各項救生設備,應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第二章有關之規定。
氣墊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
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採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度,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備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